当前位置: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 会议
 
 
监察部通报清理纠正国家工作人员等投资煤矿情况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4日   来源:监察部网站

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在中央纪委等四部门清理纠正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新闻发布会上
的情况通报

    一、关于前一段清理纠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央的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从8月下旬开始,着手组织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注清理纠正工作的进展情况。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多次对这项工作作出指示,要求切实抓出成效;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先后两次召集会议,专门听取清理纠正工作情况汇报,明确工作要求。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清理纠正工作的展开和深入。一个多月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清理纠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10月20日,全国共报告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4578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002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576人,登记入股金额6.53亿元,已经撤资4.73亿元。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四委(部、局)的工作始终抓得很紧,多次召开部际协调会,研究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为使清理纠正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四委(部、局)加强了政策指导。8月3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对这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明确了有关工作和纪律要求。此后又下发了多个文件,及时答复和解释各地遇到的政策性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明确了清理纠正工作涉及人员处理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国资委先后三次下发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清理纠正工作,并加强对所属二级企业的督促指导。安全监管总局两次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安监局、煤监局抓好本系统的清理纠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9月25日和10月7日两次连夜调度工作情况,还召开了各省局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研究问题,加强指导。为确保清理纠正工作取得实效,四委(部、局)下发了《关于对清理纠正工作开展督查的通知》,要求各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加强对下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先后派出两批五个联合督查组,对黑龙江、辽宁、山西、内蒙古、河南、四川、贵州、安徽、江西、湖南10个省(区)进行督查,促进了工作的开展。10月17日,四委(部、局)又组织召开了河北、山东、广东、重庆、陕西、宁夏、新疆7省(区、市)清理纠正工作座谈会,了解工作进展,研究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探讨如何建立清理纠正工作的长效机制,对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开展清理纠正工作以来,各省(区、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接到四委(部、局)通知后,许多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批示,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按期完成清理纠正工作任务,有的还亲自研究部署工作。各地普遍成立了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国资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参与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组织落实;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保证了清理纠正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登记核实。各地按照四委(部、局)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申报、登记和撤资工作。各级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在投资入股人员主动申报的基础上,对登记人员的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进行核实。为提高清理纠正工作质量,各地把“全面清、深入查”作为重点环节来抓。一些地方要求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清理纠正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层层审核把关,层层落实责任;一些地方开展了“双向”清查,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个人申报的同时,要求煤矿负责人自报企业的股金构成和个人参股情况,然后再进行对照检查;有的采取了“通过工商部门找企业、通过煤矿找股东、通过股东找清理对象”的核实方法,实际效果都比较好。

  (三)开展督促检查。四委(部、局)《关于对清理纠正工作开展督查的通知》下发后,各省(区、市)清理纠正工作小组于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普遍开展了督查活动。各地将小煤矿集中的市、县作为重点地区,将具有煤矿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公安、税务、工商、煤炭等部门或机构作为重点单位,将县(市、区)、乡(镇)两级工作人员作为重点对象,集中力量开展实地督查。一些地方还将督查工作与煤矿联合执法检查相结合,对重点产煤地区、煤矿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对认识不到位、动作迟缓的及时批评指正,限期整改。

  (四)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各地在清理纠正工作中,注意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广泛开展了宣传动员,并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信箱,建立和重申了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认真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逾期没有申报或者弄虚作假、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顶风违纪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据对20个省(区、市)的不完全统计,省级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共收到群众举报463件,目前正在逐件进行调查核实。

  在这里,我要向大家通报几个典型案例。

  一是四委(部、局)督查组10月中旬在湖南督查期间发现的两名干部虚假撤资问题。经查,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党委副书记谢新华于2004年6月以配偶名义在华源煤矿入股14.6万元,攸县黄丰桥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颜志春于2003年7月以配偶名义在阁前老虎冲煤矿入股17万元。在此次清理纠正工作中,上述两人隐瞒真相,搞虚假撤资。一个是先签订一份把股份转让给他人的协议,接着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声明前份协议无效;另一个是先退股撤资,后再以其他名义继续投资入股。目前,涟源市委和攸县黄丰桥镇人民政府已作出决定,免去谢新华、颜志春的职务,并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是河南省伊川县查处的5名企业负责人在煤矿入股问题。经查,伊川县酒后粮管所所长李红义、副所长兼会计卢丽霞挪用公款6万元,伊川县水寨粮管所所长张见豪在原任粮食局面粉厂厂长期间挪用公款12万元,伊川县彭婆镇粮管所所长耿会斌挪用公款6万元,鸦岭粮管所所长高少斌挪用公款3万元,分别以个人名义在煤矿入股。目前,以上五人均被撤销行政职务,是党员的,分别受到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处分,其中的四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江西省赣县查处的支援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刘正华在煤矿投资入股问题。经查,刘正华在任小萍管理区党委书记期间,以转制的名义将小萍乡煤矿转让他人,并利用职务之便暗中入股,共获红利8.2万元。目前,赣县纪委已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行政职务,所获红利全部没收上缴。

  四是福建省两名干部逾期不报煤矿投资入股情况被处理的问题。经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昌徐先后在建设镇鲤鱼坑3号煤矿、奇韬镇桃舟煤矿投资8.5万元,泉州市公安局天湖山分局治安大队副教导员林再杰在永春830煤矿投资3.5万元,但均未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报告登记。福建省有关部门现已免去二人职务,并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另外,各级监察机关在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注意深挖细查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查处了一批因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致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煤矿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有两起事故,虽然目前还未处理,但因在座的同志和社会各界很关注,我在这里先向大家通报一些情况。

  一是今年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这次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国务院调查组在开展调查中,发现了诸多腐败问题。如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李振权在大兴等煤矿入股分取红利87.9万元,涉嫌受贿27.8万元,其涉嫌受贿的27.8万元为大兴煤矿矿主曾云高等人送的“干股”红利;兴宁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曾锡良在大兴等煤矿入股分取红利51.4万元,涉嫌受贿30万元,其涉嫌受贿的30万元也是大兴煤矿矿主曾云高等人送的“干股”红利。又如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胡建昌和监管一处处长谭均伟、副处长王镇成等,在大兴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事日常监管中,收受曾云高等人的贿赂。目前,以上数人已因涉嫌受贿和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立案查处。

  二是7月11日新疆昌吉自治州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这次事故共造成8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经调查核实,阜康市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刘晓龙收受该煤矿礼金13万余元,并投资参与该矿的煤炭运输经营活动,2002年8月以来共获利近16万元。目前,刘晓龙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前一阶段清理纠正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主要是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的负责同志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迟缓,个别单位甚至敷衍了事,走了过场。二是排查核实有待加强。有的地方对投资入股人员的排查不认真,有的地方对登记申报情况的核查工作做得不细致、不扎实。三是已登记申报的人员尚未全部撤出投资。目前,全国登记申报人员撤出的资金占登记申报金额的72.5%。未按期撤出资金,尽管有一些客观原因,但也反映出有的地方工作抓得不紧。

  二、关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非常关心清理纠正工作的进展情况。媒体上有很多言论,希望我们不论遇到多少困难都坚持一抓到底,希望这项工作不要“走过场”,成为“一阵风”。这说明,中央部署这项工作抓得准、得民心。继续扎实深入地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清理纠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为了巩固和扩大已经取得的成果,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登记申报情况的核实和处理工作。一是组织各地抓紧完成登记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特别是要查清投资入股人员撤资情况,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明撤暗持”问题。二是明确有关政策界限。早在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就作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此后又多次就此问题作了纪律规定。近几年,随着形势的变化,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政策性问题。比如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是因继承关系在企业持有股份的,有的是在精减机构时被鼓励留职停薪、领办企业的,有的是在国有企业解困或者股份制改造时期被要求带头入股的,对这些人的处理要体现实是求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我们已经对前一段清理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了分类和梳理,下一步,四委(部、局)政策法规部门将抓紧进行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妥善解决这些实际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四委(部、局)将组织联合督查组,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和掌握的举报线索,深入到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进行督查,解决好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特别是对煤矿比较集中但却无人申报的地方,认真检查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看其宣传动员是否到位,工作措施是否落实,对群众举报的线索是否组织了核查。对措施不力的,要督促整改;对工作走过场的,要责成“补课”;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变通应付、敷衍塞责的,要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不仅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还将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举一反三,对清理纠正工作进行“回头看”,提出整改措施并按期落实。

  (三)查处一批未按规定登记申报的典型。这是清理纠正工作不走过场的重要措施和保证。目前,各地都梳理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但没有申报或者没有如实申报的举报线索,正在组织核查;四委(部、局)在督查中也掌握了不少情况。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将在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下,集中时间和力量,查处一批违反规定的典型。对逾期未登记申报的,私自将股份转予他人或私下退股的,采取各种形式继续持有股份的,以及通过“干股”形式参股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治理煤矿生产领域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情况非常复杂,需要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一是抓紧制定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规定。重申和明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甚至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要强化责任追究。二是继续加大防治煤矿生产领域腐败问题的工作力度。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把禁止投资入股煤矿作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内容,继续扎实认真地抓好落实;加大对煤矿生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抓住证照发放、工商登记等环节,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把关和监督。及时组织研究国有煤矿改制、矿产资源整合、股份制改造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政策规定,规范行政行为或经营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