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0月20日由省长石秀诗以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签发,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的出台,为贵州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改善贵州省人口结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县人口计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事、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经过批准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禁止个体诊所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禁止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
《规定》还指出: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健康的情形之一,需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和依法批准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方可终止妊娠。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查验、登记规定的证明材料后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并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复印件和手术病历一并存档,每季度末抄送所在地的县人口计生局。
《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鉴定胎儿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所在地县人口计生局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金,并为举报人保密。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视其违法行为程度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规定》共有20条,对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