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不断探索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实现了“十五”计划提出的“建立、实施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覆盖全社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全面建立和贯彻实施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标准由“九五”末的城镇全省平均120.13元/月人、农村平均71.74元/月人,提高到2004年末的城镇平均221.45元/月人、农村124.67元/月人,增幅分别为84.34%和73.78%。保障资金全部由各级财政投入,年保障资金投入由2000年的1.01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47亿元,增幅为342.57%。2001年,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进一步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6号)等一系列文件,率先全国建立了集基本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救助为一体,城乡全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另外,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2004年9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至今年9月底,全省各市、县(市、区)全面实施医疗救助制度,是全国率先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省份,1-9月,全省共筹集医疗救助资金2.86亿元,发放救助金8381万元,救助37542人(次),并资助68.2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较好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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