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是以集体林为主的省份,80%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大力造林、普遍护林,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等突出问题,制约了全省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调动林农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11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
此次全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范围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一般和重点公益林,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木、林地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用2至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任务,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
全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要分四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发动,开展培训;二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三是组织实施,确权发证;四是检查验收,总结完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
辽宁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市县都要成立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按照省、市政府动员,县(市、区)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的顺利开展。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队伍建设,将林业工作站等林业基层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转。各级林业部门要主动当好参谋,积极组织开展工作,为改革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要为改革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新闻宣传部门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
辽宁省政府强调,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必须杜绝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同时,要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探索资源管理的新办法,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