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铁道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的紧急通知》(财建〔2005〕231号)精神,促进贵州省化肥生产,稳定化肥市场,贵州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农业厅、物价局、省供销社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采取切实措施 促进化肥生产 稳定化肥市场的实施意见>的紧急通知》(黔发改经贸〔2005〕1204号),要求贵州省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化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化肥生产和市场的管理,确保化肥生产、供应和市场稳定。
一、建立化肥供应的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生产、供应和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省、地、县三级化肥供应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继续落实国家现行化肥政策和省内有关措施,建立健全化肥应急调控机制。
二、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确保化肥供应。继续实施对省内化肥生产企业优惠扶持政策,保证化肥生产企业生产流通环节对煤、电、运等要素的需求。
三、建立各级地方化肥储备制度,稳定市场,平抑价格。省、地、县三级要建立健全化肥储备制度,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补贴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用于化肥淡季储备的利息补贴。
四、完善省级化肥价格政策和监管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工作。
五、海关和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化肥出口季节性关税及生产增值税的规定,促进化肥限价的顺利落实,海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收化肥出口季节性关税的规定。
六、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大力降低化肥流通成本,促进化肥市场的稳定。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支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化肥储备工作,予以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各级供销社要积极组织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化肥货源,改进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积极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连锁超市。对供销社到乡(镇)、村(寨)设立的为农民购买化肥服务的村级综合服务站(中心)、农资专业合作社等,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减免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当地供销社做好化肥的调剂、调运和供应工作。对农村供销社为方便农民购肥,到乡(镇)、村(寨)设立的临时性、季节性供应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强行办理营业执照。
七、加强科学施肥体系建设,促进农民科学用肥、节约用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