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9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全省建立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2005-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强化节约意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资源节约专项检查,找出能源利用率低和浪费大的根源,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工艺和节能产品,逐步淘汰能源利用率低的高耗能工艺和设备。工作的重点是降低资源消耗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制止资源的浪费,使我省经济在科学理性的前提下,得到长足发展。
三、检查内容和分工
(一)各企业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计量法》、《标准化法》、《水法》及其配套法规情况,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0号)情况。(省经委会同省质监局、省水利厅)
(二)重点用能单位、行政机关及公用设施节能管理情况。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省经委会同省国资委)
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培训情况。(省经委会同省国资委)
3.重点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执行淘汰用能设备及工艺情况。(省经委会同省国资委)
4.工业企业节约用电措施和用电考核(电平衡)情况。(省经委会同省国资委)
5.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商厦、写字楼等公共设施依法用电、用水情况。(省经委会同省管局、省建设厅)
(三)重点耗能设备和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执行国家强制能效标识情况。(省经委会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四)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及节水器具推广使用情况。
1.城市节水型卫生洁具应用、销售及推广情况。(省经委会同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2.严厉制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检查重点用水单位关键部位节水情况。(省经委会同省建设厅)
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标情况及水平衡测试情况。(省经委会同省水利厅)
(五)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和使用情况。(省经委会同省质监局)
(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贯彻“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设‘节能篇(章)’规定”执行情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省经委会同省建设厅)
四、时间及工作安排
全省范围内资源节约专项检查集中在2005—2008年进行。
(一)每年1—6月为企业自查阶段。要求各有关企业、设计单位、主要耗能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主管领导亲自抓,认真、准确、如实地填写相应的登记表(详见附表)以及书面自查报告。
(二)每年7—10月为集中联合检查阶段。由省经委牵头,相关部门及省节能监察中心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年综合耗能万吨以上企业、省级以上设计单位、主要耗能设备和器具的生产企业、公用设施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对上一年度已接受过检查的企业,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
对年综合耗能万吨以下、5000吨以上标煤的用能企业由当地经委牵头,相关部门及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共同组成监督检查组,进行检查。
(三)各市(州)将检查结果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报省资源节约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检查材料汇总后,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统一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在2008年年底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在资源节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资源严重浪费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在媒体上报道。
(四)各市(州)经委、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每年一次的节能宣传活动,并进行评比。
五、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资源节约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省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工作。
组长单位:省经委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国资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管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日常工作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资源节约监督检查工作是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坚决制止一切浪费资源行为的重要工作部署。各地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安排,明确分工,层层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检查组要统一检查标准,并确定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结果的等级标准。
(三)各有关企业应提高对资源节约工作的认识,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对于不足之处要积极整改。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跟踪报道资源节约活动的进展情况及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事件。
附件:1.重点企业“资源节约专项检查”自查登记表
2.公共设施“资源节约专项检查”自查登记表
3.勘察设计院“资源节约专项检查”自查登记表
4.重点耗能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自查登记表
5.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使用推广自查登记表
6.城市节约用水专项检查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