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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从新安煤矿事故举一反三加大安全责任追究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06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12月6日电(记者古文洪)发生“12·2”透水事故的河南新安县寺沟煤矿,就在石寺镇政府所在地附近,但却长时间明目张胆进行非法生产。为杜绝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河南省举一反三,加大了对各级政府领导安全责任的追究,今后凡因煤矿非法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当地县(市)长、乡(镇)长将立即给予撤职或开除。

    12月2日23时40分,寺沟煤矿突发透水事故,造成42名矿工被困井下,至今仍下落不明。据了解,该矿属于洛阳市关闭名单上的矿井,但却非法组织数十人下井生产,导致严重后果。

    按照6日河南省政府下发给各市的紧急决定,凡各乡镇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煤矿而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市)辖区内一个月内有两处及两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县(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凡各乡镇辖区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县(市)辖区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分别给予乡镇政府和县(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凡关闭煤矿未达到关井标准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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