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贵州省共发生煤矿重大事故38起,到期应结案34起,实际结案17起,有10起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待批,结案率50%。处理相关责任人70人,其中:党纪处分2人,行政处分30人,行政处罚24人,刑事处罚15人。责任人中有公务员12人(副县以上的1人,副科级以上的11人)。发生煤矿特大事故9起,到期应完成事故调查报告6起,实际完成6起,已上报国家煤监局2起,实际批复1起,处理责任人9人,其中:行政处分5人,行政处罚1人,刑事处罚3人。责任人中有公务员3人(均为副科级以上)。
贵州省下一步要加强事故结案和查处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期完成事故结案工作。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赔付,不得少于20万元/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要跟踪落实到位。二是深挖事故根源。对因无视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令、无视政府监管,因监督、监察职责部门的失职渎职,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官商勾结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要按《特别规定》予以重处。三是对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实行问责。四是对典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和调查处理情况,通过舆论监督,强化事故查处的教育和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