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努力构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体系,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林业厅近日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对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江西省在新规定中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自然湿地,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或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在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和建立机构、修筑设施,必须依法报批,需要征占用林地、湿地的,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重大的建设项目要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同时,编制对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并制订恢复补救方案和经济补偿措施,按程序报批;保护区要优先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今年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重点安排省级保护区建设,今后原则上不得在保护区内重复设立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等。(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