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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府2006年1号文件提出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13日   来源:河北日报

    1月9日,河北省政府发出冀政[2006]1号文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实施意见》提出,今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同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强化职业培训

    《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省和11个设区市都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登记失业率超过全省年度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一个百分点为失业警戒线。登记失业率达到失业警戒线时,要组织专门机构对失业状况进行调研,找出失业源头的行业和地区,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制定具体失业调控方案。各市要按照失业调控方案要求,把各项调控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实施意见》同时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实施意见》中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记者 蔡计锁,通讯员 靳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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