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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下发通知清理规范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1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日前,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和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全面清理规范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取消14个涉农收费项目,暂停征收6个涉农收费项目,降低了3项涉农收费标准。这是黑龙江省政府为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管理,进一步巩固涉农收费和价格检查的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取消涉农收费项目14项,主要是交通部门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和内河航道对从事农业生产船舶的收取部分;农业部门的国内植物检疫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农机管理费和农机驾驶员审验费,养殖渔业许可证工本费、捕捞渔业许可证工本费及手续费;卫生部门的乡村医生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和卫生发展调节基金;畜牧部门的强制性防疫性疫苗成本费;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管理费;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ID卡收费;公安部门的机动车管理费;林业部门的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建设部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暂停征收涉农收费项目6项,主要是畜牧部门的草原管理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和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降低的3项涉农收费标准,主要是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由20元降到10元;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当地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50%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按当地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50%征收。

    《通知》重申,黑龙江省以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不得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征收或变相收取;对已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按规定执行。今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任何部门不得出台新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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