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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3日   来源:工人日报

    近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实施了《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办法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实施有效救援甚至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将被降级直至开除。

    除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证书(执照)或认证证书的;未按规定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单位食堂等非营利性餐饮服务组织,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将同样受到警告、记大过、降级直至开除等处分。

    据了解,该办法中所称严重后果是指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造成2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记者 孙覆海 通讯员 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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