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编号的通知
商办运函[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已印发各地。现对文件附件2中部分地区备案登记表省别编号调整如下: 50-重庆,51-四川省,52-贵州省,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区。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