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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放宽困难群众治病条件 增加医疗救助病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3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日前,哈尔滨市政府针对困难群众推出了扶助重点措施,记者就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有关措施采访了哈市民政低保部门。

    据介绍,以前哈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医疗救助规定的救助病种单一,而且必须到指定医院就治,这不利于病人得到全面、及时的治疗。从今年起,将放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条件。城镇低保对象大病救助病种由6项增加到9项,起付线由2000元降至1000元;对农村患大病的特困群众,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9种大病救助范围:在原来的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的;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脑中风急性期的6种疾病救助病种基础上,增加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等)、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3种疾病为大病救助范围。

    ———低保人员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材料申报: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复印件,以及由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正式医疗费收据和处方复印件;对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人员,应提供市级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

    ———对大病医疗救助的审核: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逐步审核。申请人员登记后,居委会先是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由社区居委会城市低保评议小组三人以上(含三人)进行调查,然后对初审合格的,将全部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自接到全部证明材料之日5日内,完成调查、上报工作。

    ———审批程序: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委会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批准手续,发给《大病医疗救助领取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救助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申请人;区民政部门自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8日内,完成抽查、公示、发通知书等工作。

    ———起付线:医疗救助起付线由2000元下调为1000元。

    ———救助定点医院:哈市二院、哈市四院、哈市传染病医院、哈市结核病院为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转院:大病救助指定医院目前尚不具备治疗条件、确需转院的患者,需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转院申请,并填写《大病救助人员转院就医审批表》,由首诊定点医院签署转院意见,区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审核。

    ———急诊:因突发脑中风、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疾病无法在指定医院就诊的,其家属应在住院48小时内持急诊入院通知书,报所在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救助时区民政部门填写《大病医疗救助人员急诊就医审批表》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赵艳 记者 卢军 邵晶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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