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展示改革开放以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参与中国现代化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褒扬侨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所做的贡献,增进社会各界对侨资企业的了解,推动侨资企业的更大发展,国务院侨办决定开展“2003-2005年度全国百家明星侨资企业”的评选、表彰活动。
本次参选的侨(港)资企业,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投资兴办,且资本总额占投资总额25%以上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规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侨资企业中处于领先位置;2、销售收入和纳税额在评选年度连续三年(2003-2005)处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侨资企业中领先位置;3、评选年度内合法经营、环保达标、按章纳税,无走私、偷漏税,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相对控股的企业;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考虑获得省级以上各类表彰和资质认定好、对社会公益事业贡献较大的企业。
评选工作将按照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侨资企业所在市(地)初选,经当地外经贸、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和安全生产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级侨办,省级侨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推荐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评选委员会参评。评选委员会由国家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资深人士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侨办经济科技司。
今年国庆前夕,将在北京举行“2003-2005年度全国百家明星侨资企业”表彰大会,授予当选企业证书和牌匾,邀请受表彰企业负责人赴京参加国庆活动。
2003年国务院侨办开展了“2000-2002年度全国百家明星侨资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海内外产生了积极反响。今年是第二次开展“全国百家明星侨资企业评选活动。”这是侨办贯彻落实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为侨资企业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