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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提出煤矿生产安全“六个不准复工”原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王文韬)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贾太保日前在强调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的同时,提出了北京煤矿安全“六个不准复工”原则。

  这六个原则分别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不准复工;没有配备安全督导员的煤矿不准复工;没有配备技术人员的煤矿不准复工;没有对职工进行培训的煤矿不准复工;未建立健全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煤矿不准复工;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煤矿不准复工。

   今年春节前北京市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煤矿企业是复工期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复工前必须全面自查。由煤矿企业负责人组织对本矿范围内存在的超层越界、重叠开采、老空老塘积水和地质变化带等重大隐患要认真排查,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北京市还要求,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井下各类通风设施的管理和检查,确保通风设施完好有效。要求瓦斯检查员持证上岗,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转。在劳动组织方面,要求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企业的劳动定员制度组织井下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规定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年度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小煤矿要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进行施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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