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的若干意见。从今年开始,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将区别建设项目的不同性质,对建设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
山东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山东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山东省统借或统还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山东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山东省发改委进行审批,并根据项目审批、资金平衡、建设进度以及自筹资金落实等情况,单独或分批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山东省级预算内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山东省专项建设基金贷款的建设项目,山东省发改委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除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均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投资责任和风险。
建设项目核准和登记备案属山东省发改委的行政许可事项,其项目申请报告由行政许可办理大厅统一受理。
需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须先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预审并出具有关用地预审文件,防止盲目占地和浪费土地。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没有环保部门的环评文件或环评没有通过的项目,山东省发改委不予办理项目立项。
从今年开始,山东省发改委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的办理时限,规范审批程序。对属于山东省发改委审批的建设项目,自收到申请文件起,凡符合要求、具备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办文程序办理完毕。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来文单位。对不予批准、不具备条件暂缓批准或不属于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须在20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批类建设项目审核办理意见》,经批准后及时通知来文单位,说明原因。对需要山东省发改委核准或转报国家核准的建设项目,其办理时限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孟庆立 张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