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发布新规定,提高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其中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赔偿责任限额。这一新规定将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承运人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旅客自行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不断有人质疑7万元的赔偿标准,为此民航总局从1997年开始调研起草新规定。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表示,确定限额为40万元,主要考虑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新《规定》以此为依据,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将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他同时表示,限额40万元,比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损害赔偿限额高出较多,也高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赔偿限额。
对于人们关注的延误损失,新规定没有就赔偿限额问题给出说法。袁耀辉表示,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仍应按照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次赔偿限额调整后,国内航班的赔偿限额仍大大低于国际航班的赔偿限额,民航总局解释说,这主要考虑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还因为乘坐国际航班旅客的平均收入水平一般高于国内航班旅客,旅客乘坐国际航班的购票付出高于乘坐国内航班的付出。
据悉,随着物价上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40万元的责任限额今后也会适时调整。(记者 白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