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湖南省物价局和教育厅就普通高中举办民办学校收费审批作出了规定。
规定指出,各地公办普通高中单独或与其它机构或个人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凡属于共享公办普通高中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包括校名、师资、品牌、管理等)的,从今年秋季起一律停止初中招生,已剥离初中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亦不得再招收初中生。在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民办学校独立办学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前,各地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公办普通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初中教育阶段收费。原已批准的上述学校的初中阶段收费政策,不论是否注明有效期,只适应当年招生就读的学生,并执行至初中毕业止。
省级示范性高中举办民办学校的独立办学情况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民办学校的独立办学情况由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独立办学资格的认定和提出的收费标准意见情况,按照现行教育收费审批权限,依法审批其初中教育阶段的收费。凡没有通过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独立办学情况认定或者认定不合格的,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其初中教育阶段的收费。
各级价格部门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通过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办学情况认定的民办学校的初中教育阶段收费时,将认真搞好生均培养成本测算,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和课本实际价格等因素。收费标准由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三部分构成。各市州审批的收费标准须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
规定还指出,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物价部门将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民办学校收费资格的审查,凡发现独立办学情况审查中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依法取消其收费资格、注销其初中阶段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未经独立办学资格审查而擅自招收初中生并收费的,其超出公办学校收费标准部分一律退还给学生,拒不退还的,按乱收费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