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宁夏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再就业税收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4日   来源:新华网宁夏频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日前联合发文,明确宁夏回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规定个体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规定数额抵免。另外,从2006年起,全区实行《再就业优惠证》网上查询。(宁夏日报 通讯员 李永刚 杨静)

 
 
 相关链接
·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
·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