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机关为确保当前正在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开始实行三项责任倒查制度。
一是实行领导责任倒查。凡因领导不力和工作失职,对辖区内黑恶势力熟视无睹,不查不管,致使其坐大成势,形成黑社会组织,特别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敢抓或自己侦办有困难又不向上级报告的,视情况追究当地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该撤职的要撤职。
二是实行摸查责任倒查。摸排工作不深不细,留有死角死面,对本地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故意瞒报、漏报,或者对群众举报、上级通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不调查、不核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警种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是实行办案责任倒查。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交办及挂牌督办的案件,故意降低案情严重程度,或弄虚作假,久拖不查,或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以及在工作中为黑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的,要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记者 周远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