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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明确交通专项投资建设的运输基础设施权属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31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交通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客运站、货运站(场),不得因法人或所有制形式变更而改变其用途和服务功能——这是吉林省交通厅于近日对用交通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运输基础设施权属明确提出的要求。

  为明确交通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运输基础设施权属等问题,推进全省国有交通运输企业改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滚动发展,吉林省交通厅在3月6日下发的《关于明确交通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运输基础设施权属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级交通部门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客运基础设施,因其具有公益属性,其形成的资产经评估后可作为企业转制中的改制成本,依法进行相应处置;企业改制后,原有交通专项资金扣除客运站改制成本的剩余部分和今后再投入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的交通专项资金,将作为国有股份,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受省交通厅委托拥有股权,享有相应权利;1998年以后各级交通部门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货运基础设施,其形成的资产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不得作为企业改制成本,要经过资产评估等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作为国有股份投资,享有权利;企业改制后,原有的部、省交通专项投资以及今后再投入的部、省交通专项资金,由省运输管理局受省交通厅委托作为国有股份出资人代表,享有相应权利;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滚动发展的要求,部、省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货运基础设施改制后经营所得国有股份收益和国有股份转让收入,仍作为交通专项资金,继续用于货运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省年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吉林省交通厅还明确要求,交通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客运站、货运站(场),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各地要确保不因法人或所有制形式变更而改变其用途和服务功能,如发生用途、服务功能等改变,省交通厅将追究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投资等方面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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