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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起 北京市将启用2005版往来港澳签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7日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4月10日起,北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开始执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启用2005版往来港澳签注。据悉,北京是全国首批启用新版往来港澳签注的省市。

    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4月10日起,北京市市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有了如下变化:一是增加了1年一次、1年二次团队旅游签注、个人旅游签注和其他签注。只要申请港澳签注,就可在1年有效期之内一次或二次往返港澳,避免申请人在办证高峰期集中申办证件,极大方便了广大市民。

    二是申请事由和签注种类由原来的14种归纳为6种,即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

    三是取消了证件遗失须登报声明的规定。遗失证件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除须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只需提交书面的“遗失声明”即可。

    四是设立了可以委托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4种情形: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可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情形;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港澳就业,及其在香港、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已在港澳就业、就学、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也可以前往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办理新的逗留签注。

    《规范》还明确了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几项具体事宜:赴港澳探亲范围限于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再次申请探亲签注免交亲属关系证明为1年;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在申请商务签注时,除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外,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和派遣函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记者 刘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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