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日前在武汉正式出台,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
此前,百姓已经对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翘首以待。据介绍,被召回的药品主要是可能给消费者造成危害的7类药品,包括:药品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依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超出规定的;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强制召回制遵循“谁生产谁负责,谁首营(指总代理、第一经销商)谁负责”的原则,违法药品的生产企业和直接从外地购进违法药品的批发企业,自发现违法药品之日起或经药监部门确认之日起3日内,将违法药品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等,在媒体上公告,公告后30日内完成召回。
此外,对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药品,将“加急”召回,召回的药品报相关药监部门依法处理。
武汉市药监局副局长王冬冬表示,我国药品监管中尚无药品召回的相关规定,武汉是国内药品召回制的“首吃螃蟹”者,实施中难免出现新问题,今后将逐步完善。据悉,在一些发达国家,上世纪70年代初期召回制度就被纳入药品监管。(记者邹明强 通讯员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