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北京市及中央在京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大约80多万员工将陆续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个人不缴费。
据了解,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不包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介绍,此前,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员工因工受伤都是由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工伤认定范围和赔付标准不清晰,导致一些职工的工伤待遇很难得到保障。7月1日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员工,工伤认定将由统一标准执行,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根据规定,以2005年12月29日为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受伤的员工将享受不同待遇。2005年12月29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员工,单位要按《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待遇标准将相关费用支付给员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这部分费用转由保险基金支付。2005年12月29日前,发生工伤的员工原待遇不变。其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待遇和因公死亡供养亲属的抚恤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所处行业不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也有不同。据了解,大多数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按照员工工资的0.5%标准缴纳。(记者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