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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发展完善国家有关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推动重庆市企业年金发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重庆市政府批准,《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于2006年4月18日正式公布,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实施,是重庆市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促进社会和谐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社会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是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已经成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

    《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结合重庆实际,坚持企业自主、民主决策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是对国家有关规定的完善和发展。《办法》规定,参加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只要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平等协商机制,即可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资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筹集,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为了防止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企业年金待遇差距过大,《办法》还规定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企业和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

    为更好地发挥企业年金激励职工和留住人才的“金手铐”作用,《办法》允许企业根据本单位职工岗位和工作年限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缴费比例,并规定职工擅自离开企业和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中属于本企业缴纳部分,企业可根据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处理。考虑到职工在退休前有患重病或遇到其他重大困难的可能,《办法》规定企业职工除退休(职)后可领取企业年金外,退休前如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也可以提前支取部分企业年金,充分体现了其人性化的特点。

    为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针对劳动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没有解决的企业缴费税前列支问题,重庆市实行了企业年金的免税政策。《办法》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较国务院给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优惠政策多出2个百分点,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给予了有力的支持。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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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将启动企业年金制度 单位及其职工自愿参加
· 劳动保障部复函同意第一批中央企业建企业年金
· 劳动保障部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