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浙江要求加强省属高校的债务管理以控制财务风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4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加快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2000年以来,各高等学校利用银行贷款、财政补助、土地置换、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投资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新校区,加快了办学条件的改善,实现了高等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但也出现了高校负债规模偏大,对财务风险认识不够,还债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为此,浙江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债务管理的通知》,加强对省属高校的债务管理,明确还债责任,控制财务风险,确保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严格控制高校投资规模。要求各高校按照发展需要,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及进度。对已达规模的学校不再同意新征土地和新上建设项目,对确需新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和偿债来源等作评审论证后批准实施。对已经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要重新审定;已开工建设的要全程监控,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和标准;未开工建设、与形成办学规模关联度不大的诸如体育馆、游泳馆、会议中心等,要暂停或缓建,待财务状况好转后再行实施。

    二、建立高校贷款审批制度。各省属高校新增贷款均需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对各高校逐校进行债务风险评估。对超过风险警戒线的高校一律停止新增债务,按“还贷优先”原则,先还贷后建设。

    三、多渠道筹措还债资金。对高校的土地需要量按《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办学规模进行核定,目前拥有土地超过需要量的,应将老校区进行置换。老校区置换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建设贷款。每年按计划在校生数(如实际在校生数超过计划数按实际数)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并从财政专户中直接划拨。四、明确高校债务偿还主体。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举债高校作为负债主体,必须承担还债责任,并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此外,教育、财政、发改委三部门将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贷款项目库,对各校的建设贷款逐项登记,利用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

 
 
 相关链接
· 山东省给高校基建贷款划定警戒线以防范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