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黑龙江频道4月26日电(记者 王建威)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黑龙江省近日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全省平均水平为461元/月,比2004年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162元/月,增幅为54%。新最低工资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为适当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需要,黑龙江省劳动部门于近日对2004年调整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测算,并考虑了各地的最低生活费用、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了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调整后全省平均水平为461元/月,比2004年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162元/月,增幅为54%。其中哈尔滨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月,比现行标准360元提高了230元,增幅近64%。
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同时,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