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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布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5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8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日前由黑龙江省建设厅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标准要求:在供热期间,供热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热单位应保证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达到18℃以上,其它时间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按供用热双方的合同约定;引起停热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供热,不能及时恢复供热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并依法给与补偿;供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室温检测点,定期、定点检测用户室温;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做到24小时值班服务。对供热报修请求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理。(记者 蒋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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