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重庆市教委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行为。
一是严禁以专项、特长活动挤占或代替国家规定课程;经批准开设的专项教育实验要纳入日常课程计划,并注意与五大领域课程相融合;坚决防止伪科学、小学化的课程内容进入幼儿园。
二是加强兴趣班管理。兴趣班不得采用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内容和方法,不得占用幼儿在园活动时间,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幼儿参加。每学期每名幼儿参加兴趣班的种类不得超过2项。
三是按照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以方便家长工作为原则,科学安排幼儿作息时间。学前教育机构原则上不放寒暑假。
四是严格控制班额,合理编班。按规定班额和年龄编班,2—3岁为婴儿班,按半岁为一年龄段分班,每班不超过25人;3—4岁为小班,不超过30人; 4—5岁为中班,不超过35人;5岁至入小学前为大班,学前班只招收学前一年儿童,大班与学前班不超过40人。
五是规范科研和挂牌。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不得以任何理由分重点班、优教班、特色班、识字班、英语班、蒙氏班等并作为班级名称;不得擅自接受社会机构在幼儿园挂牌。
六是规范幼儿园名称。不得冠以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原则上不用“国际”、“中国”、“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凡命名为“实验幼儿园”者,必须具有较强的教育研究能力、能较好地发挥示范作用、具有较高社会声誉。
七是规范对外宣传。学前教育机构通过新闻媒体播放、刊登招生广告或散发招生宣传资料,其内容必须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不得进行虚假误导宣传,不得涉及与入小学挂钩的内容,不得组织幼儿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活动。
八是严格教材和幼儿读物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应使用经国家审定或推荐的教材和幼儿读物。严禁使用盗版教材、劣质教材和读物。
九是规范收费行为。各学前教育机构继续执行“优质优价”的收费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其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必须向家长公示;代收费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定期向家长公布,严禁克扣幼儿伙食费。
十是规范学前班管理。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幼儿园的容量和规模。在幼儿园能基本满足幼儿入园需要的地区,不再举办学前班。市级示范小学在2006年8月31日后不得举办学前班;城市和区县(市)城镇地区及区县(市)级示范小学在2007年8月31日后不得举办学前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