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铁路工程建筑、多元经营等领域广泛吸纳农民工参与的实际,铁道部要求,铁路单位招用农民工需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利益。
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支付条款,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劳资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本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铁路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对使用劳务输入农民工的铁路单位,在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中,要设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防止拖欠。
对铁路建设施工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各建设管理单位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要求,由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承诺。发现施工企业违背投标承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管理单位可依法责令其改正。
铁路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农民工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更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