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河南省公安厅近日出台一份长达68页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操作规程》,对交警执法首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不得参与经营活动
规程规定,上路执勤民警,不得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如代其他部门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扣车、扣证;不得参与洗车场、修车场(厂)、收费停车场的营业活动,不得强制过往机动车驾驶人安装机动车后保险杠、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
高速公路上不得设点查车
《规程》规定,除执行特殊紧急任务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高速公路的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警告标志,并有专人警戒。
另外,在交通流量大的城市道路上,一般不得设点检查车辆,如确需设点的,应在不影响该路段规定车速和车道的前提下,利用港湾式停车点或路肩进行。
不得驾车追缉可疑车辆
出于交通警察自身安全的考虑,《规程》还规定:除执行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遇有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停车;除驾车逃跑者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以外,交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记者 阙爱民实习生周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