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5月18日发布新修订的《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程序和办证规则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调整。该规则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证程序规则》具体分为总则、公证当事人、公证执业区域、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特别规定、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公证争议处理、附则共十一章74条。该规则在充分贯彻公证法相关规定和广泛吸收公证业务实践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就公证执业主体、公证执业区域、公证受理条件、公证审查中的方法和程序、公证书的出具和生效、不予办理和终止公证的条件和程序、公证机构复查、行业协会投诉、公证赔偿争议的解决、诉讼救济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说,《公证程序规则》是公证法实施的重要配套规章之一。该规则的修订发布是司法部贯彻落实公证法的重要举措,是根据公证法的要求规范公证执业活动,保障公证质量,树立公证良好社会形象的有力手段,也是完善公证法制建设,满足社会对高质量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修订《公证程序规则》答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