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9日召开的2006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汇报会上获悉,在取得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面对当前煤矿整顿关闭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国家安监总局提出了下一步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思路、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工作重点。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思路
下一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深化煤矿整顿,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取缔关闭,淘汰落后能力;规范资源整合,促进结构调整;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实行联合执法,强化监督监察。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小煤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数量多、规模小、办矿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低、破坏和浪费资源严重、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二、煤矿整顿关闭的基本目标
通过三年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到2008年上半年力争实现“一个好转、两个减少和三个提高”的目标:
一个好转:采矿秩序明显好转。基本消灭非法开采、布局不合理的煤矿(矿点)。
两个减少:一是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产业结构基本合理。二是小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减少。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
三个提高:一是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小煤矿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资源回收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上。二是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小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20%以上,全部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是小煤矿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文化程度达到初中以上,特种作业人员达到高中以上,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达到中专以上。
三、煤矿整顿关闭的步骤
主要分三步走,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政策治本贯穿始终,各阶段相互之间略有交叉,各有侧重。
第一阶段(2005年~2006年上半年):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
第二阶段(2006年下半年~2007年):以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资源整合。按照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原则和程序进行。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小煤矿过多、过乱、过散的状况,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
第三阶段(2007年~2008年上半年):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点
下一步煤矿整顿关闭的重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 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加大对非法开采、死灰复燃的打击力度,对非法开采煤矿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发现同一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予以关闭;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限期关闭和淘汰七类矿井。
一是布局不合理矿井。对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必须关闭。
二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的规定,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各省(区、市)规定淘汰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从其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关闭一个;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是关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根据《特别规定》,以下三类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
四是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责令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是关闭资源整合中确定被整合的矿井。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煤矿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煤矿资源整合范围,对纳入被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先行关闭,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
六是地方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煤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不符合地方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的,依法予以关闭。
七是关闭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经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6年、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控制新建矿井规模、数量。根据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从现在起各地一律停止核准(审批)产业政策规定最小规模以下的小煤矿;一律不得核准(审批)列入淘汰范围的小煤矿进行扩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加强对技改、基建矿井的监管,凡是未经核准或超越职权核准的项目,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设计的项目,以及勘查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凡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以及改扩建煤矿施工区域与生产区域交叉的,施工单位建设施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履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以及未执行项目开工备案的,一律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凡是项目建成后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