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今天,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专门下发通知。
新政策规定,加入工伤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待遇,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在山东省就业的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外省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领取标准,最高可达20万元。在山东省就业的因工死亡外省农民工的供养亲属,也可按标准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同时,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应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山东、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书面协议;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通知》下发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再按本通知的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