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记者从山西省检察院获悉,在山西省部署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中,山西省检察机关将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
尽管普遍存在于各个行业,但商业贿赂大多数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根据山西省实际情况,山西省检察院决定,将查办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特别是国家公务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索取和收受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作为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
目前,山西省各级检察机关已集中力量,着重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对那些涉案金额大、嫌疑人职务高、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等将给予严查。同时,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大肆贿赂、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也将依法严惩。(记者左燕东 通讯员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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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