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第七十条 风险因素
通过网站、政府文件、专业报刊、专业机构报告等多渠道了解发行人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未来发展方向,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等进行谈话,取得发行人既往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动或历次重大事件的相关资料,并参考同行业企业发生的重大变动事件,结合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投资、融资、募集资金项目、行业等的调查,分析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对发行人影响重大的风险,应进行专项核查。
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采购部门、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等负责人谈话,以及查阅账簿、发函询证等方法,评估发行人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环节存在的经营风险,分析发行人获取经常性收益的能力。
调查发行人产品(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情况,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调查发行人经营模式是否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或产品、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等情况,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导致的风险、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现金流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主要资产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非经常性损益或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金额较大导致净利润大幅波动的风险、重大担保或诉讼等或有事项导致的风险情况,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等的情况,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调查并核实发行人投资项目在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存在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转型风险,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以及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等情况,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由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汇率变化、外贸环境、担保、诉讼和仲裁等情况,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了解以往发行人针对相关风险的主要应对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实际发挥作用情况,核查发行人是否针对曾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主要风险制定了相关制度或规程,是否已经形成了重大风险防范机制。
第七十一条 重大合同
通过发行人高管人员出具书面声明、向合同对方函证、与相关人员谈话、咨询中介机构等方法,核查有关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均已提供,并核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对照发行人有关内部订立合同的权限规定,核查合同的订立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是否超越权限决策,分析重大合同履行的可能性,关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 诉讼和担保情况
通过高管人员出具书面声明、查阅合同、走访有关监管机构、与高管人员或财务人员谈话、咨询中介机构等方法,核查发行人所有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合同,调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发行人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通过与董秘、证券部门人员、股东或股东单位人员谈话等方法,调查相关人员是否了解监管部门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是否具备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条件。核查发行人是否已建立起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并委任了相关负责人,向投资者提供了沟通渠道。
第七十四条 中介机构执业情况
调查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是否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通过查看行业排名、与项目签名人员沟通等方法,了解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水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尽职推荐受理后、证券发行上市前,保荐人应当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如果发生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应当及时履行相关的尽职调查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做相应修改。
第七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参照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