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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全面清理多头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等违规行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日   来源:新华网新疆频道

    新华网乌鲁木齐6月1日电 记者从5月25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获悉:部分地区以集资建房名义,多头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个别地区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擅自出台有关集资建房政策,造成房改政策混乱;个别干部以离婚方式重复享受房改政策。针对这些情况,自治区将进行全面清理。

    据了解,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职工住房工作的意见》规定,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干部职工,如果离婚后没有分到住房的一方又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各地在清房过程中,可按本地区现行的房改成本价计算补交差额款(即成本价乘建筑面积减去已交房价款)。其中,属于框架结构多层的住房,要按现在执行的房改成本价上浮10%计算;属于框架结构高层的住房,要按现执行的房改成本价上浮15%计算;属于高层钢混结构的住房按现执行的房改成本价上浮20%计算。

    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情况的,都属于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因此对于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而在后来又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就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在清房过程中,要退出原购、租住房,也可将集资建房按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

    今后,凡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干部职工家庭必须是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当地房改部门要出具并界定允许参加集资建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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