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服务业(限制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这是山东省地税局6月1日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内容,鼓励和支持服务型企业吸纳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城镇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下岗失业人员,并鼓励和支持这些人员从事个体服务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服务型企业,凡安置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服务型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申红 陈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