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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下发《意见》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5日   来源:新华网西藏频道

    西藏日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和自治区建设厅近日下发《关于做好农牧民安居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保护珍贵文化遗产与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环境放在同等位置。凡在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各项目承建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征求当地文物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的意见,共同研究部署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各级文物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主动承担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意见》要求,各地建筑规划部门在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规划设计时,要区别对待,坚决杜绝一切脱离实际的大拆大建。要对地域特色较为浓厚的村镇积极开展综合整治,在保护原有传统建筑的基础上,做到新建筑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正确处理文物古迹、历史风貌保护与设施现代化的关系;要在充分考虑满足农牧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同时,注重保留当地传统的建筑风格,保持各地民居建筑物的故有特色。

    《意见》强调,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文物法规,切实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实施其他建设工程,若有特殊需要,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报审批;在改造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民居时,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但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传统民居建筑群,其改造方案由所在地(市)文物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对各类民居古建筑,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负责保护管理、保养维修,确需改建、拆除或移建的,须由本级文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审核批准实施;对移建或拆除的古建筑,各承建单位要认真做好移建、拆除前的实物拍摄、测绘、资料收集等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施工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在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有遗址、墓葬和其他文物,各承建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对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及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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