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订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于日前出台,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在该《规定》中,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规定》指出,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等。《规定》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不得低于2004年颁布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490元/月,二类区460元/月,三类区430元/月,四类区400元/月。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记者 李艳 实习生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