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卫生厅出台《江西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就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的计划管理、购置验收、使用保管、计量维修、调剂报废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设备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乡(镇)民营医院可参照执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有一名局领导分管此项工作。乡(镇)卫生院根据规模和任务,指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由院长或分管院长负责医疗设备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购置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施行。设备闲置半年以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调剂使用。(记者 黄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