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一项关于植物农药国际专利分类(IPC)的修订提案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批准。这是我国作为WIPO成员国首次就国际专利事务提出修订议案并获得通过的第一个提案。它表明,我国正在由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方、执行方转变成积极的参与方和制定方,并且开始在知识产权国际舞台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2006年5月29日至6月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专利分类(IPC)修订工作组第15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关于植物农药的IPC “A01N65/00”细分的修订提案C432得到批准,成为该局在WIPO通过的IPC领域的第一个修订提案。国际专利分类是国际统一使用的专利分类法。近年,WIPO对国际专利分类进行了改革,将IPC分成基本版和高级版两种版本。分别供小的工业产权局及社会公众使用,和供属于PCT最低文献量的工业产权局和大的工业产权局及公众使用。IPC高级版包括了基本版在内的所有IPC的条目。此次通过的修订提案包括25个组,全部为IPC基本版,也将被高级版采用。
在IPC领域,一直由美、日、欧主导修订提案的提出,我国的修订提案从正式提出至被批准历时两年。起初美、日、欧对我修订提案的必要性表示怀疑,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德国局、英国局、美国局、日本局、欧洲局、瑞典局以及WIPO国际局等各方多次磋商,最终使修订提案获得通过。
我国在传统知识方面极具特色,其中植物农药专利文献量占很大比例。截至2006年3月31日,全世界的植物农药专利文献量为5,112 件,仅中国的文献量就达1,096 件。鉴于上述情况,且考虑我国在植物农药方面的悠久历史,急需对IPC中涉及植物农药的“A01N65/00”进行细分类, 以满足该领域专利文献检索的需求。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人员于 2002年提出对“A01N65/00”植物农药进一步细分类的设想。2004年11月,在WIPO IPC修订工作组第12次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向WIPO提交“IPC- A01N65/00(植物农药)修订请求”,随后WIPO予以批准、立项,并指派SIPO为项目负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