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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介绍“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2日   来源:辽宁日报

    6月9日,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在民心网举行政务公开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林业厅负责人就辽宁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进行专题发布。

    据省林业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志茹介绍,按照年采伐量不得大于年生长量的原则,国务院批准辽宁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量为516万立方米,比“十五”期间年实际采伐量增加40%以上。

    据了解,“ 十五”期间,辽宁省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森林资源呈现出数量快速增长、质量逐步提高、结构趋于合理、体制逐渐完善的良好发展态势,实现了生长量大于消耗量的良性循环。第四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表明辽宁省有林地面积464.10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73%;全省活立木蓄积1.8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1.84%。

    张志茹说,在总结“十五”期间森林资源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省林业改革与建设的实际需要,辽宁省将对“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一是从制度建设入手,保障限额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 二是坚持分类经营和分区施策的原则;三是从实际出发,出台新的鼓励政策;四是根据管理需要,提出新的要求;五是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放宽放活政策,如非林业用地内林木的采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等等。

    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将分配到各市、县(区)的“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在本地媒体上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管村里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把森林资源限额采伐管理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凡任期内对乱砍滥伐林木、超限额采伐等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各级执法执纪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森林采伐中出现的超限额、越权审批或无证采伐、变相增加采伐限额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记者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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