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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具体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4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日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办法规定:从7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山区农民将至少获得每人每年70元的政府补贴,平原农民可拿到最少每人每年50元的政府补贴。

    按照《办法》的规定,市财政部门通过市与区县分税制管理体制,按照山区区县劳动力人口每人每年35元、平原区县劳动力人口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筹集资金。而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本区县参保人员进行补贴,人均补贴标准不低于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的补贴标准。也就是说,参保农民每年至少可获得政府50元的补助。

    市劳动保障局农保处的有关人士介绍说,具有北京市农业户口,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各类人员均适用本办法。农保缴费,原则上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北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并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做相应调整。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年缴纳,也可趸缴。参保人可根据个人经济承受能力和本区县缴费的具体规定自行选择缴费标准。例如某人在40周岁时参保,到60岁时预期领取100元,若一次性缴费则需要缴费100×92.6=9260元,若实行年缴费,则需要每年缴费100×5.8=580元。

    《办法》还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消费指数、物价指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待遇调整储备金的规模等因素,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区县待遇调整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整建制农转居后,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农转居人员,可将其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作为补缴资金。转居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人员,其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办法》还规定: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部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建立农保个人账户。按照农保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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