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作出部署。
2006年培训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资金共同负担,捆绑使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补助方式: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个市按人均140 元的标准实行奖励补助;对山东省政府确定的30个经济欠发达县按人均2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其他地区按人均17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各市、项目县可结合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培训规模。
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各项目县要向社会公示培训基地的招标、中标公告,向农民公示中标培训基地的名称、培训专业、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内容;中标培训基地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阳光工程的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条件;对受训农民转移就业情况,要在农民所在乡、村进行公示。各市、县(市、区)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阳光培训工程办公室"将向社会公布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资金补助等内容。严格培训券发放制度,继续采用培训券方式发放财政补助资金,各市统一印制,并严格按规定要求发放和使用。
规范台账制度,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受训农民培训转移台账,台账包括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等内容。
执行培训工作月报制度,山东省"阳光培训工程办公室"于每月8日在"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 上公布工作进展情况。
(记者黄晋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