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2006年7月1日至12月1日,将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的范围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书面审查内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自7月1至8月31日,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审查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书面审查的有关材料,并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要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接受审查。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9月1日至12月1日,将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审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布。认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连续3年书面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可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1年。(通讯员 晁振源 记者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