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①②③
建设部
2005年,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城镇住房建设持续较快发展,城镇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
一、城镇房屋基本情况
2005年底,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64.51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07.69亿平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重为65.46%。东部地区房屋建筑面积83.8亿平方米,中部地区45.22亿平方米,西部地区35.48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的50.94%、27.49%和21.57%。东部地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53.67亿平方米,中部地区30.33亿平方米,西部地区23.69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的49.84%、28.16%和22%。
二、城镇居民住房水平④⑤
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6.11平方米,其中东部地区28平方米,中部地区23.9平方米,西部地区25.24平方米。
全国城镇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3.2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0.85套。东部地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32平方米,中部地区77.96平方米,西部地区85.75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分别为0.89套、0.79套和0.83套。
2005年各地区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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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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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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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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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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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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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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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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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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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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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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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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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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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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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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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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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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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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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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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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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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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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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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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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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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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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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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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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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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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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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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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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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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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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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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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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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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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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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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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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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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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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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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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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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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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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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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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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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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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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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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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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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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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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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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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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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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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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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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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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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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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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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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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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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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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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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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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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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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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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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镇成套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86.84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为80.64%。东部地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44.32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3.95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8.57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分别为82.58%、78.97%和78.38%。四、城镇私有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87.9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为81.62%。东部地区私有住宅44.32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4.17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9.41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分别为82.58%、79.69%和81.93%。
注:①本公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县;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未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的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工矿区的统计范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②本公报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划分。
③本公报中有关数据均以同口径计算。
④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住宅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末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等)的建筑面积之和。
居住人口是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口径一致的、当地公安部门统计的户籍人口。
⑤户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户)=住宅建筑面积÷居住户数
居住户数是指报告期末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当地公安部门统计的户数。(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