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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8日   来源:河北日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切实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制定了河北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决定用3年左右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其他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以及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

    “平安计划”实施重点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各类矿山、建筑企业。矿山、建筑企业较少的市、县,要将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作为重点。

    工伤保险分步实施

    2006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50%;全面启动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矿山较少或没有矿山的统筹地区,建筑企业和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及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0%以上。

    2007年,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80%;全省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0%以上。矿山较少或没有矿山的统筹地区,建筑企业和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50%以上。

    2008年年底前,实现全部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以及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70%以上。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更具操作性

    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参保的证明。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必须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机构注册所在地为派遣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人员,符合享受一至四级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农民工本人或者供养亲属可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重点为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各类矿山、建筑企业;矿山、建筑企业较少的市县,重点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记者蔡计锁、段丽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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