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山东省发紧急通知要求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2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06〕9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类似重特大爆炸事故9起,造成123人死亡、75人受伤。特别是7月7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东寨村发生的爆炸事故,截至7月9日21时,共造成49人死亡、30人受伤。这是近年来因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发生爆炸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重特大事故。这些爆炸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上还存在诸多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惨痛。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对这些事故都作出了重要批示。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及使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要认真查找安全工作的漏洞和隐患,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国防科工、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依法从严倒查、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迅速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的检查整治力度

  各市要迅速组织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对矿山数量多、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爆炸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情况逐一进行检查,不留死角。所有涉爆单位都要部署立即开展自查,消除隐患。检查中,对于重点地区,要对其是否加强领导,是否落实责任,是否强化监管逐一查清查实;对重点单位,要对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无制度,有无漏洞隐患,有无整改措施逐一查清查实;对于重点人员,要对其有无非法制造、贩卖,有无私存、藏匿,有无非法购买、使用情况逐一查清查实。对检查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检查发现有涉爆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令停产关闭的单位,要查清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和处置情况。对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坚决予以收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工作力度,彻底查封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严格监督停产、关闭措施的落实,消除滋生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活动的土壤。对被责令关闭的矿点,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要把检查与整改隐患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与人员。

  省国防科工办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整顿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秩序。一是严肃查处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核定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加班加点,突击生产。凡超能力、超班产量、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的,报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压缩危险作业场所人员。落实减员措施,重点是工业炸药制药、装药包装等环节。严格按照对每个危险场所核定的人员组织生产,在未解决自动制药、装药、包装技术的情况下,减少班产量,严格控制同一工房内的作业人员数量。凡超过定员标准的立即停止生产。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场所。不得于生产时间在危险品生产工房的内部安全距离之内进行各类建筑施工作业、道路维修或其他临时作业。三是整治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针对个别企业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协同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加快搬迁进度。四是落实企业电子监控设施安装工作。督促企业抓紧对乳化炸药、膨化炸药、浆状炸药生产线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并及时进行安全性评价。五是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发生事故的生产、流通企业,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必须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停产整顿;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必须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停产整顿,属于企业因“四超”(超员、超量、超产、超时)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线不得恢复;发生死亡超过20人的特大事故的单位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爆炸物品的收缴和对涉爆案件的查处工作力度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私炒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收缴责任。国防科工、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爆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做到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

  四、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爆炸物品特别是非法炒制炸药、私藏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要及时兑现奖励。

  五、标本兼治,进一步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各地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一要按照《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的规定,组织对本地相关企业生产及进口的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进行强制检测,凡达不到抗爆性能指标的,一律不得销售和进口。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农用硝酸铵和硝酸复混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并已流入经营企业的,要责令退回,从源头上遏制私炒炸药的违法犯罪活动。二要按照《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的规定,对本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落实雷管编号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三要进一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建设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链接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4项规章征意见
· 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局长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法制办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